湖北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院长李冯娥强奸法律,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通奸,是否违法?不要给不服裁决罪?
张福翠《秦枉法裁判罪》的事实:
2012判决号鄂西凌星16初!
工伤的工作原因不清楚!上诉请求
法官只认可工伤病的表面现象!
却认不出病因背后的本质内容!
肯只能在肯之前发射!之后的真相一定是之前的真相。
法官逻辑混乱错误!故意曲解法律!
上诉理由的法律规定以枉法裁判罪一审判决为依据。
《宪法》第43条规定,中国人民和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一审法官说:“宪法无效!未执行!”
判决原告无权休息!
一个月工作31天!考勤表上有证据!
《宪法》第45条:公民有权在生病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援助。国家发展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服务。一审法官说:“宪法不是法律!我不用!”
判决原告七级工伤不属于工伤!
因为“死亡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也是无效的!未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2条: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遭受工伤时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一审法官说:“保险法也不是法!我不用!”
判决原告七级工伤,罪有应得!
原告依法可能得不到国家的物质帮助!
社会保险法第1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享受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一审法官说:“保险法不是法!老子就是法律!”
不允许原告享受发展成果,不允许法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院会故意破坏稳定!
第九条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社会保险权益进行监督。宜昌市总工会拒绝支持原告的诉讼!或者监督。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一审法官从2010 11不缴纳工伤保险掩盖单位犯罪!成立* * *!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官故意回避工作原因!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工作原因没查出来!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被告不应依据该条认定工伤;
然而,原告(1)并没有“故意犯罪”
(2)未酗酒或吸毒;
(3)不自残不自杀!
根据上述条款,被告不认可原告的工伤?这是本案的上诉焦点之一!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证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审法官包庇单位!公司自2010 11至今未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没有保险证据!
但单位从2010+01开始按照1500元的缴费基数为原告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审法官还犯了包庇单位罪!
我们强烈要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工伤保险被盗或丢失的事实!挽救国家巨额保险基金损失!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由用人单位按月告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一审法官没有查清工伤保险赔付事实!
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是这个原因!
必须彻查单位犯罪事实,判坐牢!
事实不清!必须送一审再审!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宜昌市人社局没有征收工伤保险!
“不认工伤”是违法的!
让七级工伤的原告做无辜的替罪羊!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应当缴纳的数额按照本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缴费单位完成申报手续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结算。宜昌市人社局必须按照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已经确认的缴费基数20101500元加110%=1650元对未缴纳的原告进行催收,从20101开始。
让原告早日享受工伤认定及其法律待遇!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原告到宜昌市人社局稽查处数十次,向王主任和建军稽查科科长举报!一切都沉入海底!
被告法务部三次书面回复,拒绝受理举报!
再次强烈要求向中院申请将证据上报宜昌市人社局法制处宋微室、建军室!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被告故意包庇第三者,东方威尼斯!
本案严重事实不清!
原告2010 11上班了吗?
一审法官没有发现!
原告是不是又加了一年夜班?
一审法官也没发现!
原告连续一年周六夜班加班,导致过度劳累!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以所欠款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被告稽查科科长建军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我强烈要求中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我七级工伤损失10万元!
开除* * *带罪犯的公务员考察科科长简军!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建军判令单位为原告支付2010 11的工伤保险金是违法的!徇私枉法罪!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原告因连续一年加班造成七级工伤,必须根据该条“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职工得到及时治疗。到目前为止,该单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帮助受伤的工人得到及时治疗。3000块钱,某医院的工伤住院费至今单位没有报销!
强烈请求中院判决报销原告住院费!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受到事故伤害的;原告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周六加班期间,因过度劳累造成七级伤残。
正好符合这个规定!
为什么不根据这一条认定工伤?
(四)患有职业病的;
原告在某医院有职业病、轻度肝中毒、脂肪肝的诊断证明!为什么被告不接受这封信?
为什么不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在工伤申请表中,原告提供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工作时间工伤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6)第133号)!为什么不执行呢?
法行(200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批复》:职工不构成犯罪或者自杀、酗酒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西陵区法院为什么不强制执行?
宜昌市人社局为什么不执行?
为什么单位不执行?
劳办发(1996)第27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的批复》:从事本单位日常工作,造成七级伤残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西陵区法院为什么不强制执行?
宜昌市人社局为什么不执行?
为什么单位不执行?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二)从事公共利益活动的;职工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牺牲了她周六的夜班,
为了东方威尼斯的公共利益加班加点,宜昌创建文明城市的公共场所之一,身有残疾,
按照这一条,也应该算是工伤吧!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原告完全符合14 (1) (4) (7)条和15 (2)条的规定;没有犯罪、酗酒、自杀和吸毒。为什么不认定工伤?
第十九条劳动者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不申请工伤认定。应该承担举证不实的法律后果!被告为什么不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为什么被告要我承担工伤的法律后果?
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认定工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被告为什么没有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工伤认定中,工伤认定部门工作人员可以进行下列调查核实工作: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制作调查笔录;违反程序:
被告没搞清楚原告到底哪一天开始上夜班?员工登记表的证据在哪里?
没问会计工资从那天开始的证据?
没问单位夜班厨师吃了一年剩饭的事实?
考勤表和夜班签名簿不是都封了一年了吗?
333毒木柜验收单没盖章?
工伤根本原因一个都没查!!!
第十六条工伤认定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十多年来,王西平一直与原告为敌!我曾经仲裁过原告。
不要主动回避!节目严重违法!
工伤认定证明必须依法吊销。
第十七条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该程序也是非法的,如下所示:
单位今天拒绝证明不是工伤!
而是帮原告重新申请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王西平非法拒绝接收!
根据本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必须:
依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九条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为工伤的依据;该程序也是非法的,如下所示:
人社局没有说明工作原因的依据?
不存在“吃单位亚硝酸盐剩饭,上夜班一年导致原告在有毒作业中突发疾病,导致七级工伤、伤残”的关键工作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请求宜昌中院院长裴震:
亲自审判这个国家最大的枉法罪!
法官带头侵犯人权!世界瞩目!
准备联系焦点访谈,让事实说话!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不是基于事实!不要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不要追究法律!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五)当事人的陈述;原告说:“我从2010 11开始工作。”
单位说:“不行!劳动合同是11年签订的。”
我对单位说的一定是:一真一假!其余的都是假的。
人社局说:“我是2011的8月份开始工作的!”
逻辑推理:人社局说假话,认假话!
一审法官认定谎言就是真相!
一审所有的判决都是逻辑错误的谎言!
(六)评估结论;原告说:“劳动合同不是原告签的!”
单位说:“假劳动合同才是真劳动合同!”
法官判决书第7页第6条公然写道:
“这个法庭不会认可证据的!”
单位强迫原告连续加班一年的事实,
是本案最关键的工作原因!
有理由加班一年,导致突发疾病!
有原因才有结果!
一审法官故意“否认”加班一年的事实。
一审法官不是以事实为依据的!
必然导致判决不以法律为准绳!
我再次强烈请求宜昌中院依法查明是谁签了我的假名字!彻查“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将100多名员工的假合同移交宜昌市公安局依法查处!
为国家挽回巨大的社会保险费损失!!!
东方威尼斯不会一次性赔偿我七级工伤,10万!
我会亲自去北京公安部举报其他犯罪事实!
彻底摧毁东方威尼斯的犯罪集团!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单位伪造了2011的年休假劳动合同,隐匿了2010的员工考勤表,销毁了2010的厨师剩余工作记录表证据!
为什么法官会知法犯法,保护单位?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一审证据不足,判决无效!
2.法律法规适用不正确;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无效!
3.违反法定程序的;一审违法,判决无效!
4.超越权限;一审超越权限,判决无效!
5.滥用权力。一审滥用职权,判决无效!
(3)被告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判处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进行工伤认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明事实后改判。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