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所得(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入)、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婚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住房补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基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但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财产。

支付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乘以年平均数,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数是指按照具体年份,将上述支付给军人的费用总额除以得出的数额。它的具体寿命是平均寿命70岁与士兵入伍时实际年龄之差。

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同一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因日常需要,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夫妻是否拥有共同财产。除日常生活需要外,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取得的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使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属于另一方的财产,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夫妻所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3.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年后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行为,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造成给付方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但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5.夫妻分割同一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6.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分割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一)夫妻经协商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二)夫妻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等事项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

7.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另一方时,(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一方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转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分割返还的财产;(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返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8.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时,(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经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9.双方对夫妻同一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得的,应予允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并分割收益。

10.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不合适,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由双方共同使用。当事人取得前款规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12.一方婚前发生的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是用于已婚家庭共同生活的。

13.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视同夫妻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4.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对夫妻财产分割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的同一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赔偿。

15.夫妻一方死亡的,由未亡配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同一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原因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利益的;(2)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但对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17.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对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对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18.父母一方婚后为子女购买的房产,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当视为只赠与其一个子女,该房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该房产可视为双方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9.如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地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结婚时,偿还贷款所支付的金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补偿给对方。

20.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 * *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 * *和* *共有的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请求赔偿离婚期间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父母名义购买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2.离婚时,夫妻一方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另一方配偶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夫妻以同一财产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方主张将个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缴纳的部分在养老账户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3.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在人民法院离婚协议无效,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2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未在继承人中实际分割,另一方起诉离婚时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25.夫妻订立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应当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按照借款协议办理离婚。

26.离婚后,一方以仍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完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诉讼的,如果该财产确实是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