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技术入股的该如何转让股份?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所谓技术股是指入股股东不以货币出资,而以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入股而形成的股份。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技术成果作为财产入股的,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的这名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入股,这种入股形式,法律并不禁止,通常来说,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是指未经公开也未申请专利,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但为拥有人所垄断,具有实用价值的各种技术和经验,如设计图纸、资料、数据、技术规范、工艺流程、材料配方、管理制度和方法等。
股东拥有的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出资入股,在工商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时,表现为该股东拥有的股权,在该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入股后,已经构成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之一。该技术已经转化为公司资产,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转化为生产力,股东在转让自己的股份时,这些非专利技术仍留在公司,股东在转让自己股份时,技术股已经变成了股东对该公司的股权,因此,技术股是可以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