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促进科技创新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创新的活动。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省促进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促进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金融、经贸、外经贸、教育、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国土房管、审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第五条本市把科技创新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协同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建立以政府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高校和科研机构为支撑、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科技创新精神,培养科技创新意识,营造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战略、目标、投入、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

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财政预算应当保证科技创新发展的需要。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计划,负责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计划以及促进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定期向社会公布科技创新支持项目指南,为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指导。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科技创新决策程序,建立涉及公众利益和安全的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与以及合法性审查制度。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提名、科学评议、实践检验、可信度高的原则,完善科技创新奖励制度,明确推荐条件,建立健全评价规则和标准,对在本市科技创新中做出贡献的下列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三)从事科学技术基础工作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重大项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五)为促进本市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个人和集体。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科技信息网络平台,向社会提供科技信息查询服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网络平台提供和更新下列科学技术信息,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一)科技创新法律法规;

(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计划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

(三)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基本情况;

(四)科技咨询、评估、经纪等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五)公共资助或者资助的科技创新平台和可以向社会开放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设施的分布和使用情况;

(六)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向社会开放的专业技术研发平台的技术类别、研究内容和分布情况;

(七)科技创新支撑项目指南和高端紧缺人才目录;

(八)科技项目引进风险投资;

(九)科技创新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十)项目设立后的受理部门、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程序、审核时限及资金拨付程序和时限;

(十一)使用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

(十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科技项目的科技研发成果和知识产权;

(十三)其他可以公开的重要科技信息。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向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并及时更新本单位的相关科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