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申请人可以在台湾省主张专利优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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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台湾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台湾省首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第一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可以要求其在先申请在台湾省的优先权(以下简称台湾省优先权)。

申请人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台湾省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9月10日(含该日)以后。

规则三。申请人可以在一件申请中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省的优先权;要求多个台湾省地区优先权的,该申请的台湾省地区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条?申请人要求台湾省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台湾省专利主管机关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请求书中未写明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台湾省地区的优先权。

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要求台湾省优先权的,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注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省”。

第五条?申请人在台湾省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并且在请求书中未写明或者拼写错误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但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要求台湾省地区的优先权。

第六条?申请人在台湾省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所有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至少应当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协议通过电子交换方式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只提交副本的标题,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原件所在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