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保险日发生意外才会赔付。什么是休息日?

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颁布实施。这两部法律的实施对广大企业和劳动者产生了重要影响,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为了帮助企业和劳动者更好地理解这两部法律法规,我们整理了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供大家参考。

1,劳务派遣的利弊

答: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对用人单位有利有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使用派遣员工往往可以降低用工成本和风险,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几乎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用工形式。国家意识到劳务派遣中存在侵犯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这次修改新法总的原则是规范和限制。所以对应的规定是同工同酬,即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对待。另外,法律一般不允许被派遣单位再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

实践中,劳务派遣一般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一旦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劳务派遣用工对于实际用人单位来说,基本上没有达到降低成本和风险的目的。

2.员工生病可以享受哪些福利?

答案:1。如果雇员因工作生病或患有职业病,他/她有权带薪停工。具体标准是员工原工资福利待遇;2.非因工作原因请病假的员工,应根据号文件的规定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劳动部发布的[1994]47号。具体:(1)实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为6个月;5年以上的,为9个月;大于10年小于15年为12个月;15年不满20年为18个月;20年以上是24个月。此外,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可以延长(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3.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上述工资或费用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实践中,为了防止员工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过多的病假,用人单位可以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尤其是病假的申请和审批。

3.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工伤保险?

答:随着社会保险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家、社会、劳动者等各方面对社会保险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无疑更有利于广大用人单位。首先是少付钱。其次,工伤保险的缴纳为用人单位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可以减少工伤事故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当然,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的工伤,只要缴纳了工伤保险,都是由工伤保险机构赔付的。只有伤残等级为1-4或死亡的职工才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但实际操作中,5-10伤残的工伤事故大量存在,即使用人单位已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上述两项费用。

另外,目前有很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工伤后的赔偿是否可以双倍赔偿,是否可以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关于这个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上述情形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进行双重索赔。但目前我省人民法院的意见仍以差额赔偿为原则。

4.员工在公司打架,被公安机关拘留。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因打黑除恶被公安机关拘留的,属于严重违反本企业的规章制度”,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对这种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支付经济补偿。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直接影响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问题与职工进行协商,并且必须将其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职工。规章制度未依法授权制定的,对员工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五种情形。

5.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组织的旅游不属于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员工在本次活动中意外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可以通过交通事故赔偿向旅行社索赔。但职工因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会议等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6.用人单位可以在新员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单位最迟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的,都不违法。

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处罚措施。

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针对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8.单位只签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可以吗?

答:用人单位只签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随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另外,同一个用人单位,同一个员工,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期限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9.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13)企业因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需要裁减人员的;

(1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0,哪些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必须和员工商量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11.单位的规章制度一定要公示才有效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与其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决定。”可见,今后任何未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都不会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12,工人的服务期是多少?

答:雇主投资培训工人是现代企业的普遍做法。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者通过专门培训获得专业知识和技能后跳槽,以获得更高的收入。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期限。只要用人单位投资培训劳动者,经过培训的劳动者就有义务为用人单位服务至少一定年限。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带薪在职培训后,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后的服务期。

1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不得违反法律,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器,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法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14.什么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吗?

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在我国,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形式可以保密条款的形式写入劳动合同,也可以单独订立保密协议,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5,“竞业禁止”的概念?雇主和工人在竞业禁止中的义务是什么?“竞业禁止”的适用主体是谁?

答: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具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职一定时间后,不得经营自己的企业或者为他人经营类似的经营项目。

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一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无效。

16.对于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有没有快速的解决方法?

答:《劳动合同法》对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作出了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17.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答: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可见,如果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先安排补休。只有在无法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会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一般指周末。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休息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是不正确的。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18.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以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答: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9,“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所谓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劳动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因某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后果不一样。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如果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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