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更名对股东有影响吗?
合同纠纷,公司法,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一.导言
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但不允许对抗第三人,公司股东身份不受影响。本文通过一个司法判决案例来说明这一点。数据来源于“刘某某、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702民初3144号”。
二。基本事实
(一)2018年8月20日,被告王某某作为转让方(甲方),原告刘某某作为接收方(乙方),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1份。
(二)协议:甲方将其在X医院4%的股权以协商价格480,000.00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于2065年8月5日+08前向甲方支付480,000.00元,乙方将股权转让协商价格以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乙方按约定向甲方全额支付交易价款。医院办理登记手续后,作为股东,不允许抽回资金,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3)同日,X医院召开股东会,出席股东4人,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1。同意王某某与刘某某协商转让4%的股份;2.同意变更股东名单,修改公司章程。原、被告及X医院其他三名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名盖章。
三。判断结果
2019 10 10月29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四。讨论
(1)原告诉讼请求:1。双方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2.被告返还现金48万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辩护意见:48万元应认定为原告认缴的投资款。2018年8月20日,原被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X医院4%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18年8月5日前支付被告股权协商转让款48万元。X医院的股东会决议也记载,同意王将4%的股份转让给刘,原告也签字确认。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医院办理登记手续后,作为股东,不允许抽回资金,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8万元现金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不应予以支持。
(3)法院认为:
1.X医院有限公司4%股权转让期间,召开股东会,经X医院全体股东同意。原、被告及该院其他三名股东均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原告作为出资方,与被告在合同终止条款上意见不一致。庭审中,原告主张工商变更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但股权转让协议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即有效。办理变更登记只是股权转让协议的附随义务;不办理变更登记不允许对抗第三人,公司股东身份不受影响。未办理变更登记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3.本案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终止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告知被告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也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即使原告已经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到达对方,也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因为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4.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8万元的诉讼请求,一方面,我院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故不审查被告是否应当返还股权转让款。另一方面,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法律关系,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声称原告转给X医院的钱是投资款;原告未提交借款合同、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三次转账均转入X医院的企业账户。
参考1。公司法案例:以新药技术折价设立公司的,应当履行出资转让义务。2.供需热纠纷:因供热事故造成供热水外流的,应赔偿用户合理损失。3.知识产权:出口拖鞋标有涉案未授权商标,判原告赔偿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