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种民事责任方式不能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
我不知道我们在谈论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的适用
(1)原告未能依法提出请求。
(2)损害公众利益。
2.损害赔偿的适用
损害赔偿的构成要素如下
(1)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行为人有过错
(3)有危害后果的。
(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知识产权精神损害赔偿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制,不能任意适用:
(1)精神损害赔偿仅适用于侵犯作品人身权,不适用于侵犯作品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侵犯财产知识产权,除了同时侵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并造成严重后果外,不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采用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赔偿。
(2)侵犯作品人身权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受到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4)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3.道歉的适用
4.消除影响的应用
5.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的适用
知识产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观点。其中,最广为接受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观点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诉讼时效不能适用于停止侵权,但可以适用于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权利人在连续侵权诉讼时效开始后提起诉讼的,从权利人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计算两年。诉讼时效超过两年的,不予补偿。但未超过两年的,视为诉讼时效未届满。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也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时效计算方法可以实现社会公正,平衡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的利益,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也符合当今世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