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关于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法律上是有这一条法令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按照这一条规定,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投资有营利的机会,同时也有风险:对外投资失败,如果允许投资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有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破产或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在我国现阶段部分公司信誉不佳、公司经营情况不透明、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不宜允许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考虑到将来可能会有需进一步研究的特殊情况,在这一条中作出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规定。比如在合伙企业法中就作出了公司可以作为合伙人的例外规定。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要求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是指以保证、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的方式确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质押。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根据这一规定:

1.公司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在实践中,公司因担保问题出现了许多纠纷,为促使公司正确行使担保,本条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问题进行了规范:首先,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公司提供担保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还必须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在作出担保决议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