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

法律主观性:

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两种保护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在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两种权利属于不同的主体,那么两种权利之间就会产生权利冲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专利权冲突的一种形式是软件著作权人使用已申请专利的软件技术方案编写新的程序,然后对软件著作权进行登记。软件申请专利意味着其专利将被公开,这也为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冲突提供了可能。这种形式的冲突实际上是专利侵权。为了解决这种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重合,可以采取“一次性出售”,即在工业设计中使用绘画、书法、摄影、影视、图形等作品时,著作权人必须将产品中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生产者。权利转让后,产品按照与上述相同的专利法进行调整,不再适用著作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