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农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果园安全使用农药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及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或者许可手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用产品。”

(3)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的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计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时,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定,正确配药和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防止农药污染和农药中毒事故。”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剂量、次数、方法和安全间隔施用农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4)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合理使用农药指南》指导农民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第二十八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在使用农药前,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号齐全。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载明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期限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等。”第三十条规定:“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批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