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会抽查哪些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被审计、财税部门关注,每年都被取消资格。新申报表专门设置了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附表”,要求企业从收入指标、人员指标、研发费用指标三个方面填写。很多人认为这样会大大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的难度,但笔者认为可能只是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的难度,因为即使企业的某项指标不符合相关条件,也只需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附表”即可。企业R&D人员未达到法定人数的,企业填报时虚增的人数在报表审核中视为没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抽查的方法来发现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R&D费用比、R&D人员比等指标。这些都是老标准了,不用我重复了。笔者认为,今年要关注“总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总收入的范围一直有争议,现在终于在新的申报表中明确了。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及明细表”第8行,说明解释为:“本年度企业收入总额:纳税人本年度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收入总额”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即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必须占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的60%以上才符合条件。
所以那些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大的高科技企业要特别注意,可能会先查你。
涉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2008〕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