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和特点是什么?

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知识产权。根据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我国知识产权的种类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知识产权的性质包括以下几点:1)无形;2)排他性;3)地域性;4)时效性;5)再现性。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保护创新者的权利,维护其权利不受侵犯。但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期限,为了谋求社会福利,促进社会进步,日期必须公开。知识产权保护特征和权利客体的自然属性的差异决定了民事权利的差异。根据物的自然状态,可以以形、体为标准划分不同的物权。物权以人类占主导地位的物为基础,物是形式与物质的统一;债权基于人的行为,是无形的,无形的;知识作为一种形式,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行为,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不同于物权和债权。形式的本质决定了“知识”具有以下特征:1。知识不是实体性的,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生活”在物质载体中。知识描述的是人的认知,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信息是抽象的,没有可感知的形式特征。比如以精神为基础的“胸中之竹”,别人是感知不到的。知识是具体的,它必须找到“活”的材料,才能成为“手中的竹子”。手中的竹子一旦完成,就会转化为一个独立的、不再依赖于他的描述符的客观存在。这种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识”。2.作为一种形式,知识是永恒的。“知识”一旦产生,无论是以物质的形式,还是储存在大脑的记忆中,都永远不会被磨损。有了这种性格,知识才能不断积累,不断传承。形式不同于事物。事情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比如一个造型优雅、色彩和谐、精致绝伦的南宋瓷瓶,就是材质、造型、色彩的统一。虽然人们对它爱护有加,但它的寿命总是有限的。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物质与形式的统一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一旦这个系统被打破,事物就不复存在。物权的前提是物的存在,如影子,消失的权利。所以法律不需要给物权设定期限,而是让事物的自然寿命来决定。作为知识的“形式”,它的存在和再生产不依赖于具体的材料,它有无限的选择。只要它能找到可以展示或存放的材料,就不会丢失。知识通过表达和传递而存在,并维持其生命。除非知识的实际形态完全灭绝,储存在大脑中的数字化“胸中之竹”完全失忆,这两种情况同时发生,否则,知识的寿命是无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