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有没有可能不合理?
如果你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永远是“保护创作者”,那你就大错特错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最严重的弊端是,该制度保护的对象不是“创造者”,而是“权利人”。但现实情况是,很多时候,“创造者”不一定是“权利拥有者”。
知识产权制度最大的矛盾也源于此——这种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虽然规定了创作者有一定的权利,但也规定了这些权利是可以转让的,而现实中很多情况下必须转让。
以版权为例,版权之所以被称为“版权”,是因为这种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依赖于出版发行,自然导致了真正创造实际内容的创作者和没有创作的发行者之间的分离,而只是为原作者提供了社会发行资源。但由于地位不对等,创作者只有将权利实质性甚至完全转让给出版商,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悖论就在这个时候产生了:一个标榜“保护原创”的制度,允许甚至鼓励剥夺原创者的利益?
当出版商的贪婪与创作者的软弱之差达到最大化,一个让知识产权法成为彻底恶法的活生生的例子——西方学术出版业诞生了。
学术出版体系在西方的地位如何?比如,创作了学术论文的原作者,必须将论文免费提交给学术出版社,出版社再交给同行免费评价。最后出版社会把文章连同旗下期刊以天文数字的价格卖给原作者工作的机构,让作者在出版的刊物上读到自己的文章。而且为了发表论文,作者不仅一分钱拿不到(其实已经倒贴了很多钱),还要放弃自己的原创权,比如连自己上一篇文章里的插图都不能用在下一篇文章里。
再比如,西方国家的教授花很多时间写一本教材,交给出版社发行。出版社“抢购”,定价200美元。你觉得原作者这个价格能盈利吗?大错特错!高昂的价格已经迫使用户频繁二手转让图书或者选择短期租赁,但这些手段都无法让原作者拿到一分钱!在这种体制下,书店和拥有同一家书店的出版社赚钱,但面对新书极低的销量,原作者只能获得非常微薄的版税收入。
那么,知识产权制度可能不合理吗?当然有可能。可能不仅不合理,甚至完全背离了其“保护原创”的初衷。
更有甚者,当知识产权的垄断达到一定程度,一些根本不应该归私人所有的公共资源,就有可能被一些私人组织以“知识产权”的名义强行占有,甚至牟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