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事诉讼法解读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较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人数众多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为住所。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提起诉讼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未设立办事处的个人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登记,几个被告不在同一管辖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被告户籍被注销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原告和被告都注销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有经常居住地,迁出后未定居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个管辖地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拒绝接受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都是军人或者军队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一方提起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