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省科技奖分为最高的省科技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和山东国际科技合作奖。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省科技奖的评审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第五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到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六条省科技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对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大技术发明和技术创新,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省最高科技奖每年授予不超过2人。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和理论上有独到见解,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有创新,在资料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贡献,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公民。第八条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和系统等重大技术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发明人。第九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事业、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管理中做出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第十条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与我省合作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取得显著成效、为促进我省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山东国际科技合作奖每年授予不超过5人。第十一条省科技奖和山东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级。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和省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0个。第十二条省科技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中央在鲁单位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荐。
外省科技人员与我省合作的科技奖励推荐项目,由我省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第十三条科技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国家或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第十四条申报省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有关单位必须对申报省科技奖的项目进行公示。第十五条推荐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奖励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并向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材料。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获奖项目建议,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员和奖励种类、等级作出决议,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评审。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