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属于什么单位?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综合性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农村产权交易是指农村产权转让方(又称出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通过服务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农村产权转让市场建设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全区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共赢的迫切需要。
二、交易范围包括几类: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水面养殖经营权;
4.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非国有)持有的股权和实物资产;
5.农业知识产权;
6.依法可以交易的其他农村产权。
三、农村产权交易有五个现实意义:
1,促进农村特色产业发展
乡村振兴最重要的是产业振兴。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产权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大大提高了农村产权的利用效率,促进了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催生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了农业深度转型升级。
2.促进农民增收。
把农村“死”的资源变成“活”的资本,让农民能够顺利处置自己的资源和资产,借助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信息发布、辐射范围、专业手段等优势,大幅提高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促进农民集体和农民增收。除了财产性收入,农村产权相关项目的增加也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3.改善农村环境
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彰显农村土地资产价值,实现级差地租回归农村,以生活方式转变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方式转变,有效解决新农村建设“钱从哪里来”的问题。
4.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交易的规模和频率决定了农村产权的市场价格和流动性,为银行贷款顺利流向农村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5.加快农村民主化进程。
在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或交易,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与群众讨论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非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相关信息,招揽受让方;招标有两个以上受让方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转让。上市股份的转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