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的区别

近来,一些公民在依法不具备代理民事案件资格的情况下,仍以各种名义代理案件,赚取非法代理费。一方面,这种做法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严重扰乱了诉讼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不同的是,律师助理不一定是实习生,实习生一般都是律师助理。

见习律师是通过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度过1年的准律师。这些见习律师一般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没有见习律师执照也可以做律师助理,但是带你的律师还是会更希望你快点参加司法考试,这样可以帮他做更多的事情。

总之,见习律师是准律师,律师助理只是职称,类别不同。

实习律师和非专业律师助理参与诉讼

在法律服务领域,所谓的“见习律师”和“律师助理”随处可见。显然,对于缺乏法律知识的人来说,很容易将这些人与律师混淆。此外,当事方甚至授权他们代表该案。对此,不少基层法院也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允许“见习律师”和“律师助理”陪同执业律师参与庭审,甚至发表对庭审的意见。我们认为允许实习生和律师助理代理案件和参与法庭审判是非法的:

第一,“律师”与“见习律师”和“律师助理”的区别。2012《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条的逆向解读是,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就不是律师。根据该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之一是“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满一年”。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生进行考核。可见,在实习结束一年之前,所谓的“实习律师”应该叫:实习生。至于不专业的律师助理,可以分为两种:通过司法考试的和没有通过的。前一种情况,大部分是实习期的实习生。在后一种情况下,所谓的“律师助理”根本不具备成为律师的前提条件。

第二,“见习律师”和“律师助理”能否代理案件,参与法庭审判。根据2010《律师申请人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导或者让实习生从事下列行为: (一)单独承办律师业务;(二)以律师名义签订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对外出具法律文件;(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或者仲裁庭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以律师名义谈判、签约业务;(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六)依法应当以律师名义进行的其他活动。第二十四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向当地律师协会报告。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生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实习,没收实习证书,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一)未经许可,以律师名义从事本细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由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在执业未满一年的情况下,不得以律师的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因此未通过司法考试的律师助理不能以律师的名义代理案件、参与诉讼。这也符合《律师法》第十三条:“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联络办2016《关于请求允许实习律师协助办理立案手续的报告的复函》也再次强调,实习律师作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以律师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实习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律师的委托,凭相关手续向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提交立案材料。这种做法和邮寄投诉没有本质区别,与实习律师是否代理案件没有直接关系。

最后,2065438+2005年9月《关于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携带律师助理参加审判。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只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三,律协下发的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实习生出庭。根据《律师申请人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实习生考核合格的标准是: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取得实习生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二)完成实习实训项目并经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核合格;(三)通过综合素质测评,被评定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的;(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反本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上可知,律协发布的实习生考核标准中,并没有出庭的要求。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到你。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