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原则
(1)最惠国待遇在货物贸易方面,世贸组织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等协定在相关条款中规定,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在贸易中不得相互歧视,所有成员,无论大小,都应平等。只要他们进出口的产品是一样的,也应该享受一样的待遇,不附加任何条件,应该是永久的。
(2)服务贸易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应立即无条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同等待遇。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最惠国待遇WTO《知识产权协议》将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其成员必须普遍遵守的一般义务和基本原则。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个成员向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WTO成员的国民。换句话说,世贸组织要求所有成员的国民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享有平等待遇,不能歧视一个成员的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