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一.财政和税收激励措施

1.所有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了40%(详见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三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复审,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如果年纳税654.38+0万,可享受申报通过当年减税40万的优惠,三年654.38+0.2万,六年240万);

2.高新技术企业当年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目的发生的单项价值低于65438+万元的试制用关键设备和检测仪器费用,可以一次性摊销计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当年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业务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究开发业务的,比照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第二,政策倾斜

1.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基金,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在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计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和政府指导下设立的投资机构,通过市场调研投资、项目开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2)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保护基金,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向国内外申请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

2.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作用。通过预算控制、招标等形式,凡纳入本市市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优先采购同类产品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减免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的,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