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恶意起诉能获得赔偿吗?

1.恶意诉讼的对象可以获得非财产权益赔偿吗?

恶意诉讼的客体是非财产权益,但此时的赔偿金额,即使由司法机关审理,也很难确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还会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对诉讼标的的市场价值进行确定,进而确定律师费的支付。

二、恶意诉讼罪的认定标准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在我国的立法中没有这个概念,只有字面上的意思,恶意诉讼是善意的反义词,具有不良意图。学界对此有两种理解:广义的恶意诉讼包括所有诉讼行为,贯穿起诉、审判、执行,也包括刑事举报;狭义的恶意诉讼仅指起诉。本文讨论的是广义的恶意诉讼。

(二)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恶意诉讼的认定是有效规制的前提。但在实践中,法官很难准确及时地认定这类行为,因为它们往往在形式上有一个合法的表象,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要素分析和判断。

第三,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

1.串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1)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

(二)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或者个人财产,逃避债务的;

(三)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法院待执行财产的;

2.单方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捏造事实或证据提起诉讼的行为。

(1)虚假犯罪举报;

(2)虚假诉讼认定的驰名商标;

(3)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4)虚假起诉无关第三人。

(五)虚假申报特别程序。为了利用特别程序的结果,恶意提出宣告失踪、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3.诉权滥用是指具有合法的诉权,但追求合法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自然法的不当诉讼行为。

(1)为了选择管辖法院,恶意增加诉讼主体,将不是被告的人列为被告;

(二)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滥用财产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的;

(三)滥用诉权,以拖延诉讼、拖延债务履行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的;

(4)滥用知识产权诉权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5)滥用异议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

我国任何司法机关的存在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权益。如果别人恶意提起诉讼,很有可能其他真实的诉讼案件都得不到处理。因为此时侵权量会增加,恶意提起诉讼的人很可能被认为妨碍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