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师必须具备哪些资质?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促进装备制造业快速发展,加强和完善装备制造业自律管理,规范装备制造企业生产行为,提高装备质量水平,根据当前装备制造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设备制造和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经营、检测、办公、生活等领域可以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机器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设备制造是指从图纸设计、产品定型、部件制造到成品组装的过程。

第五条装备制造企业资质是指由符合装备制造企业资质条件的资质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证书,包括资质类别、等级、业务范围和证书编号。

第六条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实行“一照一证”制度,即申请资质认证的制造单位经营范围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一致。

第七条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和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和行业设备管理协会是设备制造企业的资质认证机构,按照分工承担各自的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和行业的设备管理协会未委托资质认证机构的,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指定资质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第八条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的审查和年审,由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和工业设备管理协会资质认证机构办理。

第九条装备制造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认证机构颁发的《中国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确定的类别、等级和经营范围经营。

第十条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工作,应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托政府各部门,充分发挥为企业服务的作用。

第十一条工业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依据本办法制定并报中国装备管理协会制度创新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装备制造企业的行业类别和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装备制造企业的行业分类为: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和办公机械制造业。

第十三条装备制造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十四条申请设备制造资格认证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特殊工种的技术工人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章装备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内容

第十四条装备制造企业要求认证的,应当按照认证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资质评估内容包括以下主要项目:

1,企业注册资本规模;

2、员工总数和高级技术人员比例;

3.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4、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出口创汇能力;

5、是否获得国家、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

6、是否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7.企业部门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8.企业生产的设备在节能、环保、降耗方面是否具有创新性;

9.其他材料;

第四章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设备制造企业资质申请按规定分为初次申请审查和年度审查。审查期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完成。

装备制造企业可同时申请一个或多个资质类别和等级,并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申请资质升级。

新设立企业的资质等级按最低等级核定,暂定一年。

资质认证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并在1年期满前2个月内,对取得《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组织年审。

第十七条装备制造企业资质审查、年审时,资质认证机构可以收取一定的资质认证服务费。

第十八条装备制造企业资质审批权限。

(一)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的审批机关实行审批制。

(二)资质认证机构,负责各类、各等级资质认证的初始申请审核和年审,并将资质认证企业的审核和年审结果及材料报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制度创新工作委员会备案。

(3)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批资质认证机构的审查和年审意见。

第十九条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制度创新工作委员会有权检查、监督和取消资质认证机构的资格和资质认证。

第二十条各类超等级、一级企业,资质认证机构现场检查率应达到80%,二级、三级、四级企业应进行现场抽查。

第二十一条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程序

(一)凡申请装备制造资质的企业,应向资质认证机构提交《中国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资质认证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企业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组织资质认证专家进行评审,并在《中国装备制造资质认证审批表》上填写评审意见。

(三)资质认证机构组织评审时,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派人参加评审,作为认可的参考并组织评审。

(4)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布通过审查的企业。无异议后,在《中国装备制造资质认证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颁发《中国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年度资质认证时,应提交《中国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表》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中国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由中国装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资质认证机构负责印制。中国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由中国装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印制。

第二十四条《中国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概况;

(二)组织机构和制造场地;

(三)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情况;

(四)设备和仪器的主要用途;

(五)经营业绩;

(六)知识产权的归属;

(七)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八)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等领域是否有创新;

第二十五条首次申请装备制造资质认证考试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主要技术、财务、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证书;

(五)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厂房和场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第五章中国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中国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均以中国装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和认证机构盖章有效。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资质认证机构负责对取得设备制造资质的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取得资质认证的装备制造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质认证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因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可根据实际资质情况,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原资质认证机构申请重新认证。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时,应向原资质认证机构申请变更。

(3)因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装备制造业务,或连续1年未从事装备制造业务的,注销《中国装备制造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获得资质认证的装备制造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证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或取消资质处理,并报中国装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备案:

(一)变更业务,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未申报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三)因设备质量低劣,引起用户群体投诉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严重浪费资源的;

(五)在申请资质认证或年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给其他企业使用;

(七)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八)严重破坏环境,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九)因其他原因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警告、降级或者取消资质的决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认证机构决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构成犯罪的,资质认证机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资质认证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体制创新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