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的时机
新收入标准的实施远比预期的复杂,这从IASB迟迟不实施和财政部推出的应用案例就可以看出来。
一,新收益准则的控制权转移模型
1.新收入标准概述
收入准则的修订是为了解决收入确认模式不一致、具体交易处理不一致、与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不衔接等实际问题。新收入准则消除了原准则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如多个因素的拆分),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框架体系(控制权转移模型),提高了跨企业/行业/地区和资本市场的收入确认实务的可比性(单一收入确认模型),并提高了披露要求,以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新收入准则将原有收入和建造合同整合为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对“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间”确认收入提供了具体指导。新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服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即客户取得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对多重交易安排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中包含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义务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相对个别售价将交易价格分配给履约义务,然后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新收入准则对一些具体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区分毛收入和净收入、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不需要退还的加盟费等。
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移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方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提供这些商品或服务预期获得的对价。
2.控制转移模型
新收益准则以控制权转移代替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益确认时间或期间的判断标准。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即在客户取得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获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是指能够支配商品的使用,并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对资产的控制权,是指能够支配该资产的使用,并从该资产中获得实质上全部的剩余利益)。
控制权转移模式的改变是因为它更符合资产的定义(IASB和FASB目前都使用控制权来确定何时确认或终止确认资产),并且可以得出更一致的结论(例如,当企业保留一定的风险和报酬时)。
根据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资产是主体由于过去的事项而控制的当前经济资源。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商品和服务是客户获得的资产(虽然很多服务没有被确认为资产,因为这些服务是客户同时消费的),所以控制权转移模式更符合资产的定义,更容易就何时转移商品或服务达成更一致的决策。
原始收入准则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模型可能与确定履行义务相矛盾。例如,如果企业将一种产品转让给客户,但仍保留一些与该产品相关的风险,基于风险和报酬的评价可能导致企业认定一项单一的履行义务,该义务只有在所有风险消除后才会履行(从而确认收入)。但是,基于控制的评估可以恰当地确定两种履行义务——一种是对产品的履行义务,另一种是对剩余服务的履行义务(如固定价格维护协议)。这些履行义务将在不同的时间履行。
3.控制权转移的时间或周期
新收入标准不再区分收入类型,而是将与客户签订的所有合同产生的收入分为在一定时期内履行履约义务和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对于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根据该期限内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控制权可以在某个时间段内或某个时间点转移。但是控制的概念应该同样适用于商品和服务。
在“控制权转移”模式下,在某一时间点或根据某一时期的业绩进度确认收入的前提是“控制权转移”。此外,在“控制权转移”模式下,风险和报酬仍然被视为控制权转移的一个指标/标志。
第二,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
五步模式
客户合同的收入要遵循五步模式:(1)确定与客户的合同;(2)确定合同中的个人履行义务;(三)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配给每个单独的履约义务;(5)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五步模型的核心需求如图1所示。
图1:收入确认的“五步曲”
(B)五步应用框架
1.识别与客户的合同
2.确定合同中的个人履行义务
3.确定交易价格
4.将交易价格分配给每个单独的履约义务。
5.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履行义务。
在某一时间点履行的履行义务
第三,新收入标准实施中的困难
新收入准则虽然统一了收入确认的模式,但以原则为导向的准则也给了使用者更多的判断空间,可能导致对同一交易或事项得出不同的结论,降低收入相关信息的可比性。
未来执行新收入准则可能遇到的难点问题包括: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明确区分商品或劳务的判断、主要融资组成部分的会计处理、一定时期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运用产出法衡量履约进度、主要负责人和代理人的判断等等。
1.与其他商品或服务高度相关。
说明不能单独认定履行义务的情形之一,是该商品或者服务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高度相关,但“高度相关”与我们日常理解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每一种商品或服务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合同中一种或多种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影响,以至于顾客无法在不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选择购买其中一种。
我们应该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两个项目之间是否存在转化关系,而不是考虑一个项目本身的性质是否依赖于另一个项目(即两个项目之间是否存在功能关系)。
2.有权收取迄今已完成的累计绩效部分的款项。
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之一是企业履约过程中生产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企业有权对整个合同期内迄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不可替代的使用”通常很容易判断,但“对至今已完成的表演部分有权收钱”很难满足。
累计完成业绩部分的收款权,是指在因客户或其他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对累计完成业绩中能够补偿其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的部分进行收款,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分析企业目前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补偿金额是否接近目前已转让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如企业能否收回履行履约义务所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预付总价的一定比例或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表付款,不一定表明企业对迄今累计的履约部分有可执行的收款权利。
有些合同规定,客户只有在合同存续期间的规定时间才有权解除合同,或者客户可能无权解除合同。如果客户在无权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包括客户未按承诺履行义务),合同(或其他法律)可以赋予主体继续向客户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要求客户支付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换对价。在这种情况下,主体有权就目前已完成的履行部分收取款项,因为主体有权根据合同继续履行义务,并要求客户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支付承诺的对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5。B11)
在评估到目前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收款权利的存在性和可执行性时,主体应考虑合同条款以及可以补充或推翻这些合同条款的法规或法律判例。这包括评估以下事项(IFRS 15。B12):
(1)法律法规、行政惯例或法律判例(司法实践和类似案件的结果)是否赋予主体对迄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权利,即使在与客户的合同中未规定这一权利;
(2)相关判例是否表明类似合同中迄今为止累积的履约部分的类似收款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
(3)主体选择不执行受付权的商业惯例是否导致在当前法律环境下无法执行该权利。但是,虽然主体在类似合同中可以选择放弃其获得付款的权利,但如果主体对迄今为止累积的履约部分的获得付款的权利在与客户的合同中仍然具有可执行性,则主体仍然具有获得付款的权利。
3.主要负责人和代理人的判断
新收益准则下最复杂的领域可能是主要负责人和代理人的判断。除了准则规定的比较原则和部分判断指标可能存在矛盾外,实践中企业对收入指标的偏好也是影响判断的重要因素。
主要负责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判断框架
在主要负责人和代理人的判断中,需要从“在转让给客户之前,你是否拥有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这一基本原则出发,先对承诺给客户的“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认定,然后分析其是否属于转让前可以控制的三种情形之一,最后综合考虑各种迹象,从经济本质的角度进行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析仅为个人对《规范》的技术探讨,不代表任何机构或个人的任何观点、建议或最终结论。任何人都不应根据本文描述的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