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标准

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如下:

1,一般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

2.月平均工资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30%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

(1)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形式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履行完毕的经济补偿金。

(3)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

2.什么是竞业限制补偿?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

1,支付时间合法。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

因此,双方可以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司法解释。

3.缴费标准只有司法解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