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强制执行违约金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第1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付款。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第二十九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负责人到人民法院进行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目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报或者谎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和养老金。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包括其分支机构、营业所、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查封、冻结、划拨或者变更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查封、冻结、转让或者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查封、冻结、转移或者变更财产价格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关于可否请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批复: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但是,在冻结或者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被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
查封和拍卖不动产(如房地产)
根据《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动产应当加盖印章。不方便加盖印章的,应当张贴公告。查封有产权证明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变更被执行人查封、扣押财产的价格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查封、扣押动产(如车辆)。
被执行人车辆查控功能将于今年3月底前上线运行。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并采取网上查封措施,限制车辆过户、转让、抵押。
公安机关还将根据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执勤点查扣相关车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人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保留。
5.禁止知识产权转让,冻结相应的股权、证券等账户。
根据《执行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第51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有关企业应得的股息或者红利,由有关企业支付给被执行人,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扣押被执行人持有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份),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强制被执行人转让,或者直接拍卖、变卖处理,或者将股份直接补偿给债权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或者股权。
签发搜查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进行搜查。
7.强迫从房子或土地上搬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由院长发布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被强制搬离房屋的财产,由人民法院送至指定地点,移交被执行人。
8.逮捕调查和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应当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询问被拘留的人,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9.依申请强制执行对第三人的债权。
根据《执行条例》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方。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他人到期债权时,可以裁定冻结债权,并通知他人向申请人履行。
十代人的成就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以由他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该人履行。
高消费令的十一条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市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从事下列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费和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软卧、轮船的二等舱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的;
(三)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住房;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置非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收费高的民办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个人财产用于私人消费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准许。
12.受限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和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限制其离开内地的措施。
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等信息网上查询功能将于今年3月底前上线运行。
大招13向媒体公布失信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市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法释〔2013〕17号)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秩序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
最高法院还发布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网址:/)。
十四要建立“点对点”网络,落实查控制度,惩戒芝麻信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监会关于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信用联合惩戒的意见》(法〔2014〕266号)、《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法〔2015〕。321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等金融资产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可以通过专线或者金融网络与111的金融机构连接,向金融机构发送采取控制措施的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将与21家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总对总”网络查控机制,已为30多个省份的3083家法院正式开通该系统。2015最高人民法院更进一步,与芝麻信用签署合作备忘录,惩戒失信者。
十五个司法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赂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赂、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销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转移已被清点、责令保管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羁押。羁押期间,被羁押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羁押。
大招16申请参与发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执行程序开始后,取得执行依据的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用于全部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17.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有能力执行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字第15号)第二条规定,有义务执行的人有能力执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NPC人大常委会《刑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一)拒报或者谎报财产,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令,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或者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指使、收买、胁迫他人作伪证,阻止人民法院查清被执行人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确定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手段阻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闹事、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无法进行的;
(七)损毁或者抢夺执行案件资料、执行车辆及其他执行设备、执行人员衣物、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自诉立案审理:
(一)有义务执行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人身、财产权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已提出申诉,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追究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