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可以用()来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一般合伙人认定方法
1.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协议应当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视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财产的形式没有限制。
3.合伙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5.在合伙企业中,参与者被称为合伙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参与者被称为股东。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1.公司债务的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可见,普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的交易: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与该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方交易中,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限制方面: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竞争的业务。
4.财产份额质押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质押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按照规定只需“通知”即可。
6.在出资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