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规则和中国,问个问题?
我的理解:
1.我们积极加入世贸组织,一个很重要的出发点就是享受成员国的“最惠国待遇”。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授予国(又称受惠国)给予外国(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或少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待遇。总的来说,作为成员国,你给别人什么样的便利,你给我的便利至少和你给别人的便利一样好。
2.世贸组织规定了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但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些豁免。这也是中国在入世谈判中争论将中国定义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原因,因为如果将中国作为发达国家对待,就应该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义务。就拿你说的环境和资源保护来说吧。《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从2005年起承担碳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从2012年起承担碳减排义务。这也很好理解,因为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领先于发展中国家,对环境的影响必然大于发展中国家,所以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可见,当年在入世谈判中主张将中国作为发达国家对待的成员国,心里是有“好福气”的。)
3.世贸组织为成员国规定了豁免条款,根据这些条款,成员国可以申请免除世贸组织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在关贸总协定历史上,缔约方豁免***115次,其中发展中国家豁免81次,欧洲豁免21次,美国豁免7次。(来源:东方法制网)可见,相比较而言,WTO对发展中国家可能更宽容一些。
4.不仅在你说的环保方面,在其他法律规范方面,比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展中国家承担的义务也比发达国家少(当然这也会让一些发达国家非常不满)。
5.你说的环保不符合国际标准。在法律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是中国法律的官方渊源之一。但是,只有缔结的条约才能成为中国法律的渊源。一般来说,如果中国与其他国家之间没有承担某项义务的协议,那么中国的立法就不能使这项义务成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