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条约》的条约意义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诞生,标志着历经近20年谈判的新的视听表演者版权保护国际条约终于有了结果。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保护表演者权利的国际条约,赋予电影及其他作品的表演者在依法表演其作品时,允许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形象、动作、声音等表演活动的权利。这一条约的缔结,对于完善国际表演者版权保护制度,促进世界范围内文化产业的健康繁荣,推动包括中国在内的具有悠久文化历史的发展中国家传统民间表演艺术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新条约还有助于完善中国版权法律体系,提高中国表演者权利保护水平,促进中国传统文化“走出去”。《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是第一个在中国诞生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将极大提升中国版权事业的国际地位和北京在国际社会的知名度。

北京条约将与新加坡条约、马德里体系和伯尔尼联盟齐名。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签署,结束了表演者权利得不到知识产权充分保护的历史,对完善国际表演者版权保护制度、促进世界各国文化产业健康繁荣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国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包括: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4 165438+10月14,中国决定加入巴黎公约,该公约于0985年3月19日生效。

2.中国于1993年8月加入的《专利合作条约》,于1994+1年10月生效。

3.中国于5月25日决定加入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

4.中国于1992年7月1992日决定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5.《世界版权公约》,中国于7月1992日决定加入该公约。

6.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唱片的日内瓦公约。中国于6月7日决定加入日内瓦录音制品公约,1992+0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