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6条细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改变对事实的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或者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不准确,不是故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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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指使或者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伪造证据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体是当事人。

伪造证据罪客观上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伪造证据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证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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