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惑的意义

混淆的含义介绍如下: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一人所有,原则上导致债的关系消灭。广义上的混同,是指不能共存的两种法律资格属于同一人,因权利或义务的混同而消灭。包括三种情况: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属于同一人;债权债务属于同一人。

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属于同一人。第一种情况,其他物权因混乱而消灭,因为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是基于所有权的某种权能,为了所有权的负担而限制所有权,都是在所有者的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如果它们与所有权混淆,所有权的负担就没有必要继续下去。

第二种情况,当债权债务属于同一人时,必然会向自己要求给付,自己履行债务显然没有意义,应当立即消除债务之间的关系。第三种情况,当主债和保证债属于同一人时,保证债被主债吸收消灭,就是强债吸收弱债。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归一人所有,原则上导致债的关系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对立的,法律就是要调整这种对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债权因混乱而消灭,不是逻辑上的必然。只是在正常情况下,这种状态下的债权继续存在,没有法律上的必要。法律规定因混乱而销毁,效果更好。

一般接受是造成混乱的主要原因,例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财产、企业合并、营业一般接受等。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合并前两个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合并后,由于属于同一企业,债权债务消灭。

一般承诺使合同和其他债务之间的关系完全消除。在一定情况下,狭义债的关系消失,不允许债权及相应的债务继续存在,未转让的债务及相应的债权也不允许继续存在。债权的消灭,也使得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从权利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