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雕塑建设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道路、广场、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户外雕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城市雕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文明健康的原则,结合地域文化特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特色创新,协调发展。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下属的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雕塑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文化、园林、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雕塑的管理工作。第六条雕塑协会、学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城市雕塑创新,提升艺术水平。第七条市、县(市)和尚洁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雕塑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八条城市雕塑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国家、省、市、县(市、区)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

(二)社会团体和群众发起的城市雕塑项目;

(三)城市雕塑的布局结构、体量、主题、数量、密度及实施方案;

(四)其他城市雕塑和分区控制规划。第十条城市雕塑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报建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雕塑配套建设项目一并办理审批手续。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市雕塑建设程序、城市雕塑主题、设计方案等时应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市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雕塑艺术评估机构。城市雕塑艺术评估组织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的专家组成,对城市雕塑的主题和设计方案进行评估。第十二条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以及道路、广场、车站、景区等重要区域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设计,应当通过招标、公开征集等方式确定。第十三条城市雕塑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城市建设资金;

(2)建设单位自筹;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的;

(4)社会捐助和捐赠。鼓励从城市建设重点项目投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雕塑建设资金。第十四条禁止建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雕塑:

(一)损害民族尊严,歪曲、篡改民族历史的;

(二)损害民族感情,违背民族传统习俗的;

(三)有歧视、侮辱内容的;

(四)违背公序良俗,危害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城市雕塑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雕塑专项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单独投资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县(市、区)财政单独投资建设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其他形式投资的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城市雕塑的制作和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相关行业标准进行,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城市雕塑制作、施工、安装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原作者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艺术监督,并依法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进行城市雕塑建设验收。城市雕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验收资料报市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城市雕塑交付使用时,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城市雕塑的维护技术和方法。第十八条城市雕塑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