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提前到期三例
股东出资提前到期:
1,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已实际破产但未申请破产的;
3.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股东出资的条件:
1.用于出资的股权必须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可依法转让;
2.用于出资的股权无瑕疵或权利负担。比如已经质押的股权不得作为股东的出资;
3.投资者必须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4.用于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评估。
综上所述,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投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视为清算财产。股东未缴出资包括到期未缴的出资,以及《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规定的未分期到期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