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局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违反者应该由林业局处罚还是以森林公安局的名义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林业行政案件(森林公安派出所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后可以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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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林业执法人员在处罚违法者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非法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按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销售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3、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按立木蓄积量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计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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