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全面提升本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第三条根据国家战略部署,本市将把上海建设成为创新主体活跃、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生态优良的综合性、开放性、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策源地、自主创新的战略高地和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枢纽,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第四条推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以制度创新促进和保障科技创新;坚持科学前沿,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坚持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坚持全球视野,以开放引领创新;坚持科技创新服务民生改善和特大城市治理。第五条本市建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制,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和本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需要,统筹协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领导,设立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机构,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推进和实施。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综合政策制定、重大投资和区域联动。

市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推进本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本市高校培养创新人才,增强创新能力,促进高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产业发展的联动。

市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工业技术创新,推动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市商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卫生、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国资监管、司法行政、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应当明确战略部署、阶段目标、具体工作措施和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对重大战略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进行统筹安排;根据区域定位及其发展优势,完善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城市空间布局。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财政科技投入,优先支持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优化完善经费投入和使用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科技创新中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规划和联动管理,优化整合财政科技投入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统一的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平台,实施科技投入绩效评价,接受公众监督和审计监督。第九条本市应当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科技创新交流与合作,营造有利于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根据国家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的要求,我市建立了协调合作机制,构建区域创新* * *体;加强与中国其他地区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广泛合作和协调发展。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情况和阶段性目标实现情况。

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报告,公布创新主体、创新人才、创新能力、创新生态等方面的情况。第二章创新主体建设第十一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创新主体积极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依法保障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