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是什么意思?
1.竞业禁止是指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特定岗位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开展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
2.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而“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综合判断。
竞业限制的范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受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不得被其他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聘用,不得自主创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明确约定“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约定,裁决者需要在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内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有什么区别?
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区别如下:
1.保密义务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或附在劳动合同中。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都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竞业禁止是基于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协议。如果没有约定,就不需要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人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强调不得“说”。竞业禁止义务要求劳动者不得在竞争性单位工作,不得从事自竞业务,强调不得“行”;
3.保密义务仅限于保密,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竞业禁止义务不仅限制了秘密的泄露,也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要重得多;
4.一般来说,保密义务是长期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较短,最长不超过两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