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关于婚姻法和家庭关系的章节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和干涉对方。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清偿夫妻所有的财产。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赡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第二十一条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伤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伤害或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