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地区法院有几个民事庭。

普通地区法院有两个民事庭。它们是第一人民法院和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1

(一)负责审理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权、房地产及相关合同有关的第一、二审案件;

(二)负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

(三)牵头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

(四)负责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

民事审判庭2

(一)负责审理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权、房地产及相关合同有关的第一、二审案件;

(二)负责审理合同、证券、票据和破产案件;

(三)负责审理申请撤销仲裁的案件;

(四)负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

第三民事审判庭(中级法院)

(一)负责审理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权、房地产及相关合同有关的第一、二审案件;

(二)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四)负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