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案例分析的主题是什么?你能告诉我案例分析的格式吗?非常感谢。
1.小王是一家国企的职员。由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我们准备送其出国深造。2002年7月,小王通过了国家有关部门派出的留学人员考试,所在单位也获得了赴关公留学的指标。小王与公司签订了《出国留学协议书》,其所在单位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后来,小王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他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对留学协议书进行公证。小王认为,公证是公民个人处分权利的行为,手续麻烦,因此认为有关部门故意刁难自己。问: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分析相关部门的要求是否正确?
答:(1)相关部门的要求是正确的。(2)“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是《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3)当事人申请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和组织无权干涉。(4)但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办理,该事项有效。(5)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教育部、司法部)的规定,留学协议书必须经过公证,否则无效。
2.公证员王与律师姜为夫妻关系。吴财产继承一案,委托姜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同时向公证员王所在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问:公证员王是否应依法办理该公证?为什么?
答:公证员王依法不应当办理公证事务,应当回避。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条规定,公证员与公证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认证的,应当回避。本案中,王与姜是夫妻关系,姜律师是吴的代理人。因江与王的特殊关系,王与吴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确申遗,王应当回避。
3.李住在一个城市里。2001 3月21日,李到某市公证处申请对其遗嘱进行公证。遗嘱上写着:他死后愿意将他在B市的五套房子中的两套产权转让给他的女婿王。经审查核实,市公证处依法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问: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效。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等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本案中,房产(即两套房屋)虽在B市,但李申请办理了遗嘱公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故A市公证处依法制作并出具的公证书有效。
4.案例:住在A市的李有一个住在8市的儿子。李想退休后和儿子一家住在同一个城市,互相照顾。现李某看中了B市一套公开销售的商品房,欲购买并打算对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进行公证。问:(1)李应该到哪个城市办理公证?(2)李灿委托其儿子代为办理公证手续?(3)李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A: (1)李要向8个城市的公证处申请公证。我国《公证法》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业务,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2)是的。我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本题中的公证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因此李灿委托其儿子代为办理公证手续。(3)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等。
赵出生于南京,在上海学习。大学毕业后,他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目前,他被公司派往加拿大工作。现在他因为移民手续需要提供出生公证。问:(1)赵应该到哪个城市办理公证?(2)赵需要提供哪些文件和资料?
答:(1)上海。(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助产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或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
6.公证处的办公室设在一栋公寓楼里。a向公证处申请公证,存款标的为654.38+0万元现金。验收完毕,下班后银行马上关门。公证处的会计觉得时间来不及,就把存款放在保险柜里。当晚,因为住在该楼的其他房客不慎引发火灾,导致押金损失。问:654.38+0万元的损失应该由谁负责?
答:应该由公证处办理。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受托人承担,但由于公证处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大额现金,公证处不予保管,而应存入银行。公证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李系B公司总经理,C公司在与C公司洽谈贸易业务时,要求其提供B公司流动资金不低于1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明。此时B公司实际上已经没有营运资金,导致亏损。为了做成这笔生意,以获得价值百万元的货物,然后转手赚钱,李找到了他的好朋友王,他是一家公证处的公证员。王某在为李某出具公证书时,轻信李某的介绍,在未严格审核材料的情况下,为其出具了法人信用公证,证明乙公司流动资金不低于654.38+0万元,公司经营状况良好。C公司凭公证书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发生业务往来。然而,B公司在收到货物并转卖后,被法院强制归还了逾期已久的银行贷款。由于资不抵债,B公司破产,导致C公司货款无法收回..问:公证处A是否对C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有赔偿责任。公证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公证员有错误行为;是违法的;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有危害后果的;公证员的过错必然与利害关系人的损害后果有关。
8.2000年8月5日,周同意向转让一台电脑,支付4000元。双方订立了一份销售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后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根据双方的申请,公证处对他们的纠纷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周某与签订了新的买卖合同,约定周某于5月1日前将电脑交付,由支付价款3500元。公证处对新的销售合同进行公证。后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周直到2001年5月30日才向支付电脑款,持新的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问:本案中,某持新的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原因是什么?
答:吴某不能凭新的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经公证、调解,周与新订立的买卖合同虽属于给付一定货物的债权文书,但合同中并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强制执行的约定。同时,公证调解不同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公证调解的结果不具有当然的强制效力。因此,吴某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但本案中吴某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显然是不正确的。
9.丁出生于南京。大学毕业后在无锡工作2年,户籍在无锡。后来,他移居美国多年。现在在美国想和别人结婚,需要提供未婚公证文件。问:(1)丁灿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公证?(2)丁在哪里办理公证?
答:(1)没有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1条的规定,遗嘱、遗赠与扶养协议、赠与、亲子关系的主张、收养关系的解除、生活状况、委托、声明、保证等与自然人密切相关的公证证明事项,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因此,未婚公证应由丁本人办理。(2)丁应向无锡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10.孙嘉到公证处声称:“我和孙怡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哥哥10个月前去世了,我料理了后事。他留了两万块定金,请帮我办理继承权公证。”陪同孙嘉的街道干部证实了这一情况。经查,孙毅为其父妾王所生,母亲在他3岁时去世。他的父亲和陈某(他父亲的妻子)抚养他,供他上学,直到他工作。他的父亲于1986年去世,陈某仍然活着,住在S市。孙怡未婚,没有其他亲人。问:如果你是本案的公证员,你是如何办理这个公证的?
答案:(1)根据继承法,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继承人;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是第二继承人。第一顺序有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2)陈某虽不是孙怡的亲生母亲,但她和孙子* * *抚养孙怡直至参加工作,已形成收养关系。(3)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制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形成抚养关系的,有相互继承权。因此,陈某享有继承权。应该是第一继承人。(4)公证申请人孙嘉为第二继承人。如果陈某活着,就不会有遗产;公证员应当告知孙嘉撤回公证申请或者不予公证;通知陈某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孙怡的遗产。
11.某省某市某食品公司与8省某市某金银花厂签订合同,购销金银花10吨。次日,双方前往公证处申请办理合同公证。问:公证处办理这个公证需要重点关注什么?
答:公证处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审查买卖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一致;(三)审查销售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善;(4)审查销售合同双方的履约能力,即合同约定的供方供货和需方付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12.2002年4月,张出具借条向陆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借款期限为3个月。双方约定,如张不能按期还款,应向陆支付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2002年7月,临近还款日,陆某问张某能否按时还款。张某要求宽限几天,但陆某坚持拒绝,并表示必须按时归还。到期还款日,陆某在得知张某已筹钱偿还欠款后,切断了所有联系方式,意图造成张某未能按时还款的事实,以使张某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问:张灿依法采取何种公证方式避免承担违约金?这个公证效果如何?
A: (1)向陆住所地公证处申请公证。(2)提存公证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对债务清偿产生法律后果。
13.南京某罐头厂与烟台某干鲜果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购买200箱红富士苹果。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南京某罐头厂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引发纠纷。烟台某干鲜果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到该律师事务所,要求该事务所律师钱代理其提出仲裁申请。问:(1)钱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吗?(2)钱律师接受委托需要审查哪些内容?(3)钱律师在仲裁前应做哪些准备?
答:(1)是的。这是合同纠纷,属于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应与烟台某干鲜果品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但应尽量满足当事人对律师的指定要求。(二)审查当事人的资格、仲裁协议的存在、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时效。(3)①调查取证,制作证据清单;(二)起草仲裁申请书;③考虑是否需要申请财产和证据保全;(4)帮助委托人确定仲裁员。
14.犯罪嫌疑人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批准逮捕。迟某于是委托其同学李出面,委托XX律师事务所赵律师为迟某做辩护人。在会见池时,赵先生问他是否参与了抢劫。迟否认他犯了罪。赵律师还问迟被捕后是否侵犯了他的人身权利。同时,池某还咨询了赵先生,侦查员王是被害人的堂弟,是否可以申请回避;侦查人员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他是否有权拒绝回答等等。临行前,赵律师对池说:“你放心,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被告人的陈述维护其合法权益。只要你告诉我真相,我就一定能成功地为你辩护。”此外,赵律师还告诉迟,他的姐夫在检察院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适当照顾他。问题:(1)迟某能否委托同学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赵律师在会见迟时向其提问是否合法?(3)池某是否有权向赵律师寻求法律咨询?咨询的内容是否合法?(4)赵律师的陈述能否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5)如何看待赵律师提拔姐夫池某到检察院工作的做法?
答:(1)是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人的委托。(2)合法。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询问其是否以及如何参与涉嫌案件,允许其进行无罪辩护,同时可以了解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3)拥有权利;合法。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侦查人员的回避;拒绝回答调查人员提出的无关问题的法律建议。(4)赵律师应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以当事人的陈述为依据。(5)其行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律师不应向当事人宣传与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和相关执法人员有亲戚朋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
15.32岁的李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没有委托辩护人,遂指定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为李的辩护人。李还同意张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手续。问:(1)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指定辩护人?(2)犯罪嫌疑人李的辩护律师张在起诉阶段应该怎么做?(3)需要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有哪些?本案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为李指定辩护人?
答:(1)检察机关无权指定辩护人,律师只能在审判阶段被指定为辩护律师,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指定。(2)要做的工作包括:①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②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③调查取证;(4)提出辩护意见;⑤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被不起诉人李不服,可以代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三)需要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形有三种:①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本案中,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卷过程中发现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时,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6.丁律师受聘为甲公司、乙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期一年,并签订了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纠纷,经丁律师多次调解未果。向法院上诉;公司要求丁先生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丁先生拒绝。某公司败诉后,认为是丁某拒绝代理案件导致公司败诉,未尽到法律顾问义务,违反法律顾问聘任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丁某退还法律顾问费,并赔偿败诉经济损失。问:如果你是丁律师,你将如何应诉?
答:(1)丁律师不是本案被告,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一方是律师事务所,不是顾问律师;即使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也应该由律所承担。(2)丁律师拒绝代理符合《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及司法部有关规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3)法律法规比合同条款更有效,不能用来认定违约。(4)A公司因自身行为败诉,后果由A公司自行承担。
17.张是原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04年卸任后,受聘于一家律师事务所。2005年,张律师代理了钱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钱。为确保案件胜诉率,张作为中院原院长,私下与本案审判长林某见面,要求林某在审理案件时对其委托人给予额外照顾。林口头答应,但在审理过程中,仍依法审理,不徇私情。试分析一下案情。
答:(1)张在卸任后两年内担任犯罪嫌疑人钱的刑事辩护律师,违反了一个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的义务,卸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法官或检察官从法院或检察院离职后,作为执业律师,往往利用自己原有的工作和人事关系影响办案,本案就是如此。(2)我国诉讼法、仲裁法及相关规则均规定,相关司法人员和仲裁庭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张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利用其原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身份,私下会见审判长林,违反了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3)我国法律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时,对方可以此为由申请司法(仲裁)人员回避。因此,本案钱杀人案被害人可以申请本案审判员林回避,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案中,林在依法审理中未徇私情,不影响被害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18.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律师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在看报时,他看到对方担保人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某机械设备的评估证明,认为价格过低,对其委托人极为不利,便趁无人注意从卷宗中撕掉了评估证明。然后通过熟人关系找到相关部门对机器设备进行重新评估,按照原证书的图案和规格重新制作鉴定证书。我们再去法院看卷子的时候,把重新做的鉴定书贴在了原来的地方。后来被一个法官发现了。为了掩盖真相,律师指示其委托人将1000元寄给法官,但法官拒绝了。律师还找熟人给法院院长说情,送了价值2000多元的昂贵烟酒,也遭到拒绝。为了逃避处罚,律师终止了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准备从律师团队调离。问:(1)律师违反了《律师法》的哪些规定?(2)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应该受到什么处分?
答:(1)①《律师法》要求律师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阻碍、干扰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在本案中,律师销毁和伪造证据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法》。(2)《律师法》要求律师不得向法官行贿,不得唆使、诱导委托人行贿。本案中,律师先指使委托人行贿,再让委托人说情,当面行贿,违反了律师法。(二)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