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犯罪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网友提问: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向阳律师解答:我国《刑法典》1997及其修正案关于法人犯罪的规定,内容庞大复杂,一般定义为“单位犯罪”。然而,该立法并未涵盖所有公司犯罪。从犯罪学角度分析法人犯罪,是完善法人犯罪立法和司法的一个途径。公司等法人犯罪包括经济犯罪和超经济犯罪,并有向经济犯罪发展的趋势。一般来说,我们把法人犯罪分为两种:法人经济犯罪和法人超经济犯罪。(1)法人经济犯罪法人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经济关系,一般限于学界对经济犯罪的认识。经济犯罪应从犯罪的主观非法获利性和行为的客观经济关联性来理解。刑法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活动及相关活动中,以谋取某种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经济犯罪略宽,行为外延更丰富。基本特征包括:一是主观目的是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第二,发生领域是经济活动及相关活动;三是侵害经济关系或经济秩序。对于法人经济犯罪,需要关注四种典型的犯罪形态。1,死罪死罪是指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犯罪。公司资本遵循资本确定、资本保持和资本不变三大基本原则,是维护公司市场声誉、实现股东权益和保护债权人权利的重要制度保障。如果公司在资本筹集、经营和变更过程中滥用股东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将严重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都属于死罪。我国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即实缴资本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经济实力的标志,也是公司信用可靠程度的标准。死罪的危害主要在于造成虚假出资,影响交易安全。一般来说,死罪的刑法设计为结果犯,即要求有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区别在于是否真实出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法定审批程序。欺诈发行虽然走了法律程序,但却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2.环境犯罪公司实施的环境犯罪集中体现在我国刑法第六章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本节规定的十多种犯罪基本可以由公司构成。环境犯罪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危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犯罪的前提是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宪法、环保法、刑法都严禁破坏环境。在经济发展中,我们应该杜绝为了吸引投资而忽视环境保护和生态破坏的短视行为。公司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倾向于降低成本和外部化,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获取高额利润,这也是环境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3.金融诈骗犯罪诈骗是相对于诚信而言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有其自身的逻辑,诚信是其伦理基础。欺诈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现代经济理论重视经济伦理建设,认为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经济生活和行为的基本模式,具有内在的道德意义和价值尺度,道德考量不容忽视。正如艾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所指出的,根据市场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来评价市场正在成为一种趋势。欺诈消解了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如“安然事件”等一系列财务欺诈事件引起了西方国家对企业诚信的重新思考和重视。中国正在建设的市场经济更需要完善信用机制。公司欺诈表现在设立、经营和破产清算阶段。表现为:(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二)制作虚假的投标文件、认购书和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三)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或者社会公众。(四)提供虚假会计报告;(五)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立会计账簿;(六)虚假登记清算时的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等一下。以金融诈骗等法人诈骗犯罪为例。一些“聪明”的公司伪造数据,虚报业绩,使其股票在短时间内连续升值,但最终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市场信心严重挫伤。4.金融犯罪金融犯罪公司的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三章,即“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企业金融犯罪发生在金融管理过程中,与金融工具密切相关。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资本运营已经成为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能否成功地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并经营或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是决定一个上市公司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资本市场的秩序需要金融法规来维护,违反金融法规,破坏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公司要受到刑事处罚。进一步划分金融犯罪,包括:金融诈骗、货币犯罪、外汇犯罪、存贷款犯罪、金融票证犯罪、证券犯罪等。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无法应对现有的金融犯罪。以证券犯罪为例,上市公司再融资一般是通过发行新股和配股。筹备阶段虚构利润和投资项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罪处罚;资金到位后,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募集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这两种行为(或罪名)往往使中小投资者无法对其投资进行有效监督,最终导致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建议分别增设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罪和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罪,值得进一步研究。资本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环境犯罪和金融犯罪是法人犯罪的四种典型形式。其他类型的法人犯罪,如侵犯知识产权、危害税收征管、走私、扰乱市场秩序等,也可以在专门的空间讨论。(二)法人超经济犯罪法人超经济犯罪一般是指公司实施的超出经济活动范围的犯罪,需要与自然人假借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相区别。随着公司对社会生活参与的扩大和深入,公司犯罪正从单纯的经济犯罪向超经济犯罪发展,侵犯的对象将不再局限于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的实际情况,以及法人团体与整个社会矛盾的现实特点和变化趋势,法人犯罪已经超出了经济犯罪的范畴,需要进一步用刑法来处理。这种理解是恰当的,符合法人犯罪的发展规律。随着公司法实践中对越权规则的否定,公司章程不再严格限制自己的经营范围,公司实施行为的范围必然越来越广。法人犯罪很可能会发生在更多的非经济领域。法人超经济犯罪的基本特征是:第一,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外的社会关系;第二,主观上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过失犯罪,不一定是获利动机;第三,发生领域不限于经济领域。美国犯罪学曾将法人犯罪分为三类:针对员工的犯罪;针对消费者的犯罪;危害人类集体安全罪。这里的法人犯罪不仅限于经济犯罪,第一、三类犯罪都是超经济犯罪。法人超经济犯罪包括内部超经济犯罪和外部超经济犯罪。内部超经济犯罪是公司针对内部员工实施的犯罪,外部超经济犯罪是公司针对外部公众,包括消费者和利益相关者实施的犯罪。法人超经济犯罪的意义在于比较刑事立法与刑事现实的差距,从而完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