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其推进改革、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作用,根据《NPC常务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第三条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应当围绕国家战略要求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经济中心建设,坚持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投资贸易便利化、监管高效便捷化、法治环境规范化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条推进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应当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改革阻碍制度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自主改革、积极进取的良好氛围。第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积极开展改革创新活动。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根据《试点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改革试点工作,依法制定与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相关的规章和政策措施。

该市建立了自贸试验区建设协调机制,推进改革试点,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实施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第八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实施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相关行政事务,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城市绿化、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统计、住房、民防、水务、市政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领导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税务、公安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本地区财政、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的行政工作。

(四)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信用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相关职责。

(五)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和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六)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审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和机制,由管委会行使本市相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九条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管委会的工作,承担自贸试验区的其他管理事务。第十条管委会应当与常驻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第十一条管委会和派出机构应当公布依法行使的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权力的清单和运行流程。如有调整,应及时更新。第三章投资和开放第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将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务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和一般制造业领域扩大开放,暂停、取消或放宽投资者资格要求、外资股比限制、业务范围限制等特殊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