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该市建立了自贸试验区建设协调机制,推进改革试点,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实施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第八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实施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相关行政事务,依照本条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投资、贸易、金融服务、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城市绿化、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统计、住房、民防、水务、市政等相关管理工作。
(三)领导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税务、公安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本地区财政、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的行政工作。
(四)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信用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相关职责。
(五)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和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六)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审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和机制,由管委会行使本市相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九条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管委会的工作,承担自贸试验区的其他管理事务。第十条管委会应当与常驻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管理水平。第十一条管委会和派出机构应当公布依法行使的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和相关行政权力的清单和运行流程。如有调整,应及时更新。第三章投资和开放第十二条自贸试验区将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务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和一般制造业领域扩大开放,暂停、取消或放宽投资者资格要求、外资股比限制、业务范围限制等特殊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