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2016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鼓励和保护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优先支持实施下列项目:

(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有利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能形成整体优势,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培育新兴产业,形成支柱产业、优质产品,具有国际经济竞争力;

(三)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约能源,提高效率,降低消耗,防止环境污染;

(四)科技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形成有明显作用;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对老工业基地产业技术改造有重大推动作用;

(六)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七)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第三条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转型:

(一)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生命健康的;

(二)法律法规限制、限期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建立和完善研究开发机构,引进和吸收科技成果,用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重大集成技术装备推广示范、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产品规模化应用。

鼓励和支持本省企业与国外大学、R&D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合作与交流,通过并购和技术引进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激励、股权期权等股权方式或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对企业科技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第五条省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专项、基金等。)在R&D实施公开竞争的项目,应设置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的比例没有限制。

项目聘用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研究人员和研究助理可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任务支出劳务费。劳动预算没有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者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项目实施期间,一年内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留成,项目承担单位在两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学技术人员为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应当依法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约定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等内容。,支出应按合同或协议执行。科研人员承担横向委托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本职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研究开发、分析测试、检测认证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 * *技术研发、中试和工业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和示范等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为初创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发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第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申报制度和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查询、筛选、对接等公共服务。

对于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并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报送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鼓励为科技项目提供非财政性资金,向省、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提供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信息。

省级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说明科技成果数量、转化实施情况以及本单位依法获得的相关收益分配情况,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科技等有关行政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