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费标准
1.法院立案前进行调解的,法院不收取诉讼费;
2.法院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减半收取诉讼费,法院立案后调解结案的,减半收取诉讼费。
诉前调解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诉前调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具有法庭审判性质,由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
2.具有法庭审判性质,由立案庭法官或者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每件支付50元;
超过1,000元至1,000元部分支付2.5%;
3、654.38+万元以上至20万元,按2%计;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按0.5%缴纳。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格的,按照财产案件标准支付;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