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目录管理细则》第二章

企业和车型条件声明

第六条申请《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汽车生产企业;

(二)具有持续的车辆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并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三)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品牌形象良好,近三年无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落实国家统一的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并认真履行。

第七条《目录》中申报的车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告中的车型;

(2)申报企业应具有申报车型的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定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和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请前已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以上(含),且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目录中申报的汽车: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扣除财政补贴后,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价格不超过654.38+0.8万元。目录中申报的其他车型:具体要求根据车辆实际需求和相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