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涉及税收。

法律主观性: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结合相关资料,对投资者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所涉及的税种及计算进行分析。A公司属于生产机床的工业企业,执行市经济开发区企业会计准则。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的利润共同分担投资风险。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不征收营业税。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根据甲公司章程“投资双方按照各自实缴的出资额分配利润和承担亏损和风险”,符合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以不动产投资、联营的,投资方或联营方以土地(不动产)作为股份投资或将不动产作为联营条件转让给被投资或联营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再转让房地产的投资、合资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以土地(房地产)为股份的投资或合资企业、投资或合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投资或合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建造的商品房不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甲公司和甲公司均为工业制造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虽然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但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印花税甲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让的凭证,应按转让合同金额的0.5 ‰缴纳印花税。应纳税额=300×0.05%=150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A公司于2001年8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面积61200平方米,使用年限50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记入“无形资产”的金额为545.38万元,每平方米购买价为89.11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自2009年6月5438日+10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依法终止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应当对房产和城镇土地进行封闭甲公司投入土地11700平方米,其应纳税额应计算至2013年9月底。从第四季度开始,实际用地面积= 61200-11700 = 49500(平方米),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每平方米5元征收。第四季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013 = 49500×5×3÷12 = 61875(元)。房产税A公司的房产证,“固定资产-房屋”明细账和2013 1-8月房产税申报表反映建筑面积为5.7万平方米,记载的房屋金额为8370万元。本期没有对外出租业务,全部进行了从价计征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安置政策的通知》(财税[2065 438+00]121号)第三条规定,应纳税的房产原值包括土地价款,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和开发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该房地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相应确定计入该房地产原值的地价。经计算,甲公司土地投入后的容积率= 57000÷49500 = 1.15大于0.5,土地价值应按原入账金额减去投入后的余额计入房地产价值,房屋计入的土地金额= 49500×89.11 = 4465438。税务机关规定,按房产原值扣除30%后的残值计算纳税。2013第四季度从价房产税税额=(83700000+4410945)×(1-30%)×1.2%×3÷12 = 12。企业所得税A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A公司,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以土地使用权换取股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以货物、财产、劳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和主管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账面金额= 11700×89.11 = 1042587(元)。甲公司按直线法摊销土地使用权,从2006年8月5438日至2006年8月5438+045月,待转让土地使用权摊销额= 1042587÷(50×12)×145。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 3000000-(1042587-251958.53)= 2209371.5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接受捐赠所得、未支付的应付账款,无论是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缴纳。甲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的净收入为2209371.53元,应全额计入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缴纳。会计分录:借:3000000长期股权投资累计摊销251958.53贷:无形资产1042587营业外收入2209371.53。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