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时间
在民事诉讼法中,提出执行异议有一定的期限,一般在裁定书送达后15日内。对执行异议提出期限的限制:对违法执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应当在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标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或者当事人不服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异议成立的条件:
1,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务关系本身;
3.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反对和怀疑的区别
1,意义不同。反对,就是对事物提出不同意见;怀疑是指对事物的无知或怀疑。
2、适用范围不同。异议可以作为一个法律术语,表示法官对案件的判决有不同的意见。怀疑只能作为一个笼统的说法。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标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或者当事人不服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但对终止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