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
1.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不同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的精神财富,客体的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2.知识产品的无形性是相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有形性而言的,它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和处置形式:
首先,不会拥有有形的控制权。因为知识产品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所以人们对它的占有并不是一种真实具体的职业,而是一种知识和经验。知识产品虽然具有非物质特征,但总会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而作为其表现形式的物化载体对应的是有形财产权而非知识产权。
第二,使用中不发生有形损失。知识产品的公共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因为知识产品必须向公众宣传和公布,人们可以从中使用相关的知识,并且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可以被几个主体使用。上述使用不会像有形使用一样丧失,如果未经授权的使用人擅自使用他人的知识产品,则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形式。
第三,知识产品的有形交付不会有事实上的惩罚和法律上的惩罚。知识产品无法以实物形态消费,导致自身消亡。它的存在只会因为期限(即法律保护期)的届满而导致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惩罚之间没有联系,换句话说,非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处分”属于他人的知识产品,而不实际“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