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简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外公司的权证、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信息披露和停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

1.4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参与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

1.5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及承诺,本所向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参与各方及其他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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