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国发18号)印发以来,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高,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应用开发水平亟待提高、产业链不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有影响力的龙头企业,特制定以下政策。(1)继续实施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与运维、集成电路设计等方面免征营业税,简化相关手续。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经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免三减”优惠政策)。

(四)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经确认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超过15年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

(五)对国家批准的重大集成电路项目,采取特殊措施,妥善解决因集中采购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难以在短时间内抵扣造成的资金占用问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国内新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认定后的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进口料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可享受保税政策。

(七)国家规划布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务院18号文件规定享受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为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关键专用材料企业和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相关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九)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产业技术进步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和“五免五减”优惠政策,优惠期从2017 12 31之前的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享受至期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叠的,企业应当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重叠享受。(10)国家大力支持重要软件和集成电路建设。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鼓励软件企业加强技术开发综合能力建设。

(十一)国家鼓励和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加强产业资源整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和引导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跨地区重组兼并,实现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防止设置各种障碍。

(十二)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自主创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主要支持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十三)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和融资担保补贴的作用,积极为中小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十四)政策性金融机构可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符合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范围和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五)商业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创新适合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信贷品种,为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十六)充分利用各种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引领作用,大力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努力实现关键技术的整体突破,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和推广应用。围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目标,重点支持基础软件、新一代信息网络高端软件、工业软件、数字内容相关软件、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与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关键应用系统的研发和重要技术标准的制定。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做好相关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在基础软件、高性能计算和通用计算平台、集成电路技术研发、关键材料、关键应用软件和芯片设计等领域。,推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R&D项目。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基于产学研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发展软件测试和评估技术,完善相关标准,增强软件研发能力,提高软件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19)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和元器件、元器件等。).经市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可向海关申请对暂时进口货物进行监管,进口税收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查验服务,海关可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外国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政策性金融机构可按照贷款自主审查、风险可控的原则,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二十一)支持企业“走出去”建立海外营销网络和R&D中心,促进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商务部要与有关部门和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期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二十二)加快完善期权、技术股、股权、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R&D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有突出贡献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级人才给予奖励。对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产业基地(园区)、高校软件学院、微电子学院引进的软件、集成电路人才,优先安排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地落户。加强人才市场管理,积极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招聘人才提供服务。

(二十三)高校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软件工程和微电子专业建设,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努力培养国际化、复合型、实用型人才。加强软件工程与微电子专业的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二十四)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用与集成电路企业联合办学的方式建立微电子学院,经批准的示范微电子学院可享受示范软件学院相关政策。支持建立校企结合的人才综合实训实习基地,支持示范性软件学院、微电子学院与国际知名高校、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外籍教师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

(二十五)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相关要求,加快软件和集成电路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落实相关政策。制定并实施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引进及海外培训年度计划,办好国家软件和集成电路人才国际培训基地,积极开辟国外培训渠道。(二十六)鼓励软件企业进行版权登记。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依法向境外申请知识产权,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资金支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二十七)严格落实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强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积极开发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软件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二十八)深入推进软件正版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所有计算机(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必须预装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在市场上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将软件购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施通用软件政府集中采购,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大力引导企业和公众使用正版软件。(二十九)积极引导企业将信息技术研发应用外包给专业企业。鼓励政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和数据处理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相关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

鼓励大中型企业剥离信息技术R&D和应用业务机构,成立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

(三十)进一步规范软件和集成电路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工作,依法打击各种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制定相关技术和服务标准,促进软件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和企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网络软件和信息服务发展。逐步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