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攻击人和动物并出于自卫将其杀死是否违法?事后可以报复吗?
熊猫
动物相关的防御和回避
野生动物要吃人,出于自卫杀死它是否负刑事责任?当然不是,不构成犯罪!即使不学任何法律知识,仅凭“人命高于一切”的常识性概念,也能回答这个问题。但问题是,这是“正当防卫”吗?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伤害不法行为人本人,而且必须针对不法行为人本人。自卫是为天赋而设,不是为动物而设。另外,动物的行为是出于天性,不能称为非法侵权。
杀死正在伤害人的野生动物不是自卫,而是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遇到危险时,为了保护更大的权益,不牺牲更小的权益的做法。本案中,野生动物的生命属于公共财产权,人的生命健康权高于任何财产权,符合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具有同等效力,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狗咬的
人对动物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打死一只被主人驱赶并攻击人的狗,但不是对狗的正当防卫,而是对人的正当防卫。在这里,作恶者是人,狗只是扮演了一个工具的角色。
如果一只狗或动物园的动物主动攻击一个人(主人不在场),这个人出于自卫杀死了他,那是什么?也是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权而损害私有财产权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存在故意调侃或者其他重大过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流浪狗袭击人被打死怎么办?这甚至算不上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流浪狗在法律上属于“无主”。流浪动物白死了,连民事责任都没有,所以流浪动物真的很可怜。
萨莫耶德人
虽然生命是平等的,但因为动物不是法律主体,不能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只能依附于人。宠物属于主人,由主人照看。野生动物属于国家,受国家保护,而流浪动物根本不受保护。
这也是我不建议你喂养流浪动物的原因。流浪动物缺乏安全感,容易发生悲剧。网上曝光了很多流浪动物,饲养者很难过,我很理解。恶意伤害小动物的人固然可恨,但实事求是地说,饲养者也有责任。让动物流浪,就相当于把它们置于危险之中。
而且长期喂养流浪动物可能会惹上官司。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应当由主人承担责任。这个责任很重而且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车主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流浪猫
原主人或管理人对流浪动物的伤害负有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找到被遗弃的原主人。长期喂养意味着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也就是现在的管理者。只要伤者拿出长期喂食的证据,喂食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些有爱心的人可能会不满意。我在奉献爱。为什么我反而要赔钱?这个应该这样理解:我们立法的初衷是要求主人绝对照看和管理好自己的动物,不能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任何伤害。有爱固然好,但爱意味着责任。单纯的喂食不是爱的正确表达。
人不能很好的保护动物。动物呢?比如一只豹子袭击了我的牛,被我的牛踢死。这怎么能算?如果豹子进村袭击牛被踢死,整个过程没有人参与,那么这里就不存在法律主体,不存在法律关系。
豹
如果人们非法进入保护区放牧,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人们是有过错的。因为故意杀害野生动物构成犯罪,过失不构成犯罪,所以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民事责任,接受行政罚款。
但如果人指使自己的狗去咬豹子(直接故意),或者让狗当场咬豹子而不去制止(间接故意),性质就不一样了。这是故意杀害野生动物,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会导致入狱。这里的狗是人们用来捕杀野生动物的工具。
紧急避险很难建立。
想要不付出代价的猎杀野生动物,只有一个办法,紧急避险。但事实上,很难建立一个针对野生动物的紧急避险设施。
华南虎
第一,要有规避风险的意图。2009年,西双版纳的两个村民去山里打猎。其中一人发现了一个“大东西”,开了一枪。结果打死了一只印支虎,分给了村民。案发后,开枪村民被判12年,罚金65438+万,赔偿国家损失48万;同行的村民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连参与吃老虎肉的村民都被处以1000的罚款。
该村民杀虎的动机不是自卫,而是狩猎,无意躲避危险。虽然事先并不知道自己撞的是“狱中野兽”,但还是犯了罪(间接故意)。
第二,套期保值的保护对象必须是合法权益。犯罪目的的危险没有紧急避险。比如有人进山偷猎,被老虎袭击,最后打死了老虎。这是紧急避险的假名,猎捕珍稀保护动物是违法的。这是故意犯罪,要坐底。
西伯利亚虎
对于那些没有犯罪目的,但有违法行为危险的人,比如非法进入保护区,被老虎袭击,这种情况下允许紧急避险,即使老虎被打死,也没必要坐牢。但是,我们应当在过错范围内向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接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必须存在需要避免的真实危险。没有危险的避危,是想象中的避危。比如有人在山里看到一条一米长的金蛇(无毒),觉得很吓人,怕蛇攻击,就先打死了。其实王金社没有也不可能吃人,这是典型的假想对冲,要负刑事责任。
第四,避险要及时。预规避,即在危险尚未发生之前实施避险行为。比如我在山里看到一只老虎,老虎离人还有一段距离,准备攻击却没有攻击。这时,我开枪打死了老虎。这种情况虽然有危险的迹象,但是否发生危险还很难确定。这时候套期保值就有可能损害国家的合法权益,承担刑事责任。
狼
事后对冲,即危险过去后才实施对冲。老虎咬了一个人,咬了他但没有杀死他。他离开了,从后面射杀了老虎。这是事后对冲。危险过去了,即使动物杀了人,也不允许私力救济。正确的做法是向林业部门举报,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置伤人的动物,并申请国家赔偿。
当然,这是老虎已经离开的时候。如果老虎还在徘徊,那就准备好下一轮攻击了。当然可以根据紧急避险原则将其击毙。
第五,对冲必须是最后的手段。在水边被扬子鳄袭击,扬子鳄体长不超过两米,体重几十公斤。它只能在岸上咬人,没有杀人的能力,跑不快。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你把扬子鳄打跑了,那么你自己也可以。没必要杀了它。杀死鳄鱼是一种犯罪。
中国/扬子鳄
第六,套期保值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被保护的权益必须超过受损的权益,否则就是过度套期保值。人身权高于财产权,所以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可以捕杀动物;但是,私有财产权并不高于国家财产权。如果你为了救自己的宠物和牲畜而杀死或者伤害动物,是典型的避险行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一只猞猁进入鸡舍偷鸡吃,它钻到避孕套下面杀死或伤害猞猁,又因为一只豹子攻击自己的狗,它杀死了豹子。这些都是规避风险的过激行为。正确的做法是在不伤害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赶走它们,这样才能拯救自己的动物。如果不能,只能向国家申请赔偿。这是国家对动物的保护,损害了私人财产权,国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最根本的还是要让家养动物远离野生动物。如果是在保护区放牧或者养狗,首先是违法的,恐怕连国家赔偿都申请不到。
欧亚猞猁
我认识一个自称热衷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人。他经常宣扬,虽然他最喜欢的动物是狼,但他对自己动物的感情远远大于任何野生动物。就算狼吃了他的鸡,他也会救,会毫不犹豫的杀了它。不得不说,这个“野生保护主义者”的野生保护意识非常一般,对法律还是一窍不通。如果他真的这么做了,就等着坐牢吧。
另一种常见的做法是“报复”,即对伤害家畜、家禽和狗的野生动物进行报复性猎杀。这种做法与紧急避险无关——野生动物的权益大于家养动物,危险过去后的报复不是避险。这完全是一种发泄个人愤怒,破坏国家资源的行为,构成故意犯罪和监禁。2019,19年2月,一村民为报复5只鸡,杀死一只猞猁,被判6个月有期徒刑。正确的做法是向林业部门举报,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置肇事动物,并申请国家赔偿。
写在最后
最后,我想从立法意图的角度和大家交流一下。对于野生动物,国家的立法意图是要求我们远离它们。人和人养的家畜尽量远离野生动物,不要打扰它们的正常生活。
棕熊
一般来说,只有一种情况可以建立野生动物紧急避难所。在你没有偷猎目的的前提下,一只虎豹熊之类的巨兽在攻击你,你开枪打死它。在其他情况下,紧急避险不成立。
很多人不理解的是,有时候野生动物明明损害了我们的权益,为什么不让我们报复?再次,动物只是法律上的“物”,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他们不享有权利,也无法承担责任。野生动物所做的恶应该由它们主人的国家承担。人不可能像动物一样有知识,必须按规律办事。
关于饲养动物,国家的立法意图是将动物完全置于主人的管理之下,不对他人和生态环境造成任何损害。不可取散养猫狗,饲养流浪猫狗,在保护区放牧畜禽。遗弃猫狗更是不文明和不负责任。
养猫,乱抓鸟。
我只支持两种情况下喂养流浪动物,一种是临时喂养收养;第二种是群护,即对某个区域的所有流浪猫进行绝育。故宫也类似这种做法。这是一种妥协,也是最人道的控制流浪猫种群的方式。
猫应该养在室内,但是目前散养的问题很难根治,尤其是在农村,散养的观念根深蒂固。理论上你的猫在外面打死了野鸟,你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后,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管理,对遗弃宠物的要重罚,从源头上控制流浪动物数量,科学管理流浪动物。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尽快改变养猫的错误观念。处罚遛狗不拴绳、戴口罩等不文明养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