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乡村振兴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齐鲁乡村振兴样板,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三条推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本省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农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第四条推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遵循乡村建设规律,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机制,深化农村改革,科学配置资源,鼓励创新创造,加强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相辅相成、协调繁荣的新型工农关系,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推进乡村振兴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和农村。第五条推进乡村振兴,要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落实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乡村振兴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评价体系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先进经验的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新闻媒体应当对乡村振兴战略进行公益性宣传,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推动乡村振兴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产业发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的方针,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新旧动能转换,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 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为动力、社会参与的农村产业发展格局,实现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粮食生产激励和粮食安全机制,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加强粮食生产考核,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国家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实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生产功能,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

鼓励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培育壮大齐鲁粮油、果蔬、畜产品品牌,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推进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创新种业研发机制,加快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良种推广,构建现代种业体系。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种子企业加强技术研究,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和产品结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渔业发展,加大海洋牧场、现代渔业园区等重大项目推进力度,促进牧草渔业、休闲渔业、装备渔业等新兴产业科学发展;改造提升传统畜牧业,开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构建粮草并举、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新型种植养殖模式。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管理等创新要素向本县集聚,加强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节水农业、绿色投入品、贮藏保鲜、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创新。